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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培训申论热点:“公布作弊学生黑名单”是否妥当?

来源:陕西京佳公务员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2/12/30 9:46:00
  2013公务员考试培训申论热点:“公布作弊学生黑名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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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方今报》报道,河南全省2011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将于12月27日、28日、29日举行。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省招办将对在此次学业水平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单科或全科作废和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等处罚,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陕西京佳教育解析
  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不良行为,如果不加治理,就会败坏学风、考风,不利于今后教学工作的开展,公务员考试网认为这种做法有利有弊。
  首先,给予作弊学生单科或全科作废和录入个人诚信档案等处罚都是必要和必需的,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如教育系统内部、学校内部等通报批评也是可让人接受的。这种做法符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而采取的通行办法,并且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这样的手段与取消成绩并行可进一步起到警示和遏制考试作弊的效果。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和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通报,既起到了警示教育,又把对高中生的隐私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较低和可控范围。
  但是如果突破这些底线,把所谓的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作弊“黑名单”在网上公布却是不合适的,甚至还有违背有关法律精神嫌疑,值得商榷高中生大多都还是未成年人,把他们当中一些作弊的学生“黑名单”通过网络公布,突破了适当适度的范围。众所周知,网络具有无限传播性,而且信息一旦传播开来,要想收回或控制则基本是不可能的。对于考试来说,作弊的破坏性影响的确非常大,但相对于网络公布“黑名单”对一个未成年人产生的伤害来说,后者显得更为严重。
  目前,即使未成年人犯法,还要保护他们的隐私和考虑今后的人生成长,司法审判多是严格采取的不公开审理,更别说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黑名单”在网络公布。而考试作弊仅仅是学生在学习上的一种不良行为,根本算不上犯法,何至于不顾及他们的隐私和对日后成长的影响而网络曝光?这不符合教书育人、惩前毖后的教育本质,也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原则就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其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应当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三十九条更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网曝高中生作弊“黑名单”显属不当和违法,有点予以叫停。
  回过来再看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作弊的原因,除了平时不努力学习之外,还有对考试缺乏正确认识、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家长过高的期望、学校评价手段单一、虚荣心理、不劳而获心理影响等。因此,治理考试作弊,适当的惩戒很重要,但诚信教育不能仅在事后找补,而是要从考试前做起,如加强思想教育,端正考生对考试的认识,同时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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